宜宣字〔2012〕14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文艺创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县市区文联,市各文艺家协会:根据市委宣传部印发的《宜春市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宜宣发[2011]4号)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文艺创作奖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 2011年度,我市文艺工作者在文学、戏剧、影视、音乐舞蹈、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九个门类中获国家级、省级奖励的作品。 1、在中宣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定期举办的全国性文艺类评奖中获奖(入围、提名)的作品;在省级宣传、文联、作协、文化、广电等部门主办的文艺赛事中获一、二等奖的作品。 2、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所属各协会、学会、各司局定期举办的各项文艺类评奖中获奖的作品,以及华东、中部地区按传统定期举办的各类文艺比赛中获奖的作品,其档次与省级奖持平。 3、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出版社发表或出版各类文艺作品,一年内达到一定数量的(以出版合同、稿费结算和纳税凭证为准,购买版面或自费出版的作品不予奖励)。 4、在中央各部委办、各省各部门,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传播媒体(包括报刊、出版社、电视、网络等)临时以各种名目举办的文艺赛事中获奖的作品一律不列入此申报奖励范围。二、申报要求 1、由申报作品的作者填报《宜春市文艺创作奖申报表》,并提供作者有效身份证件、作品原件、光碟、正式出版物及出版合同原件、稿费结算单及税单原件、获奖证书原件。 2、凡属奖励范围内的合作作品,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但须经其他作者同意;我市作者与外省、市作者合作的作品,必须是我市作者为第一作者,且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方可申报(均须有书面证明)。 3、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归属不明确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不得申报。 4、《申报表》须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一式13份,音像制品盒上须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凡要求上报的获奖证书、出版物及出版合同等原件,经审查后由市文联一并退还作者。三、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 31日,逾期不予受理。四、申报方式县市区人员的作品由县市区文联统一负责收集、审查和推荐,市直单位及市“三区”人员的作品由市各文艺家协会统一负责收集、审查和推荐。请各县市区文联和市各文艺家协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作品统一寄送至宜春市文联文艺创作室。邮编:336000,收件人:李翠玲,电话:3227821,13907958337。附:宜春市文艺创作奖申报表 中共宜春市委宣传部 宜春市文联 2012年3月1日 主题词:文艺创作奖 申报 2011年度 通知 中共宜春市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2年3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宜春市文艺创作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获奖作品名称 文艺门类 作 者 申报者 单 位 邮政编码 通 讯地 址 办公电话 姓 名 作 品署 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行 政职 务 专 业职 称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县(市、区)文联推荐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市文联审核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市委宣传部审核意见 (公 章)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