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宜春市音乐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宜春市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宜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江西省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宜春市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市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市音乐事业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活动.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音乐艺术的规律,研究和探索音乐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努力提高音乐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密切关心音乐表演,音乐教育工作,举办交流座谈和观摩演出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八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音乐评论和音乐理论的提高与发展.
第九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市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条 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开展群众业余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中国音乐家协会和江西省音乐家协会开展的各项音乐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音乐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的音乐交流.
第十三条 发现和培养音乐新人,吸收在音乐上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加入本会.
会 员
第十四条 凡赞同本会章程,在音乐工作中有一定成就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指定机构推荐,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申请加入江西省音乐家协会者,按照江西省音乐家协会章程,由本会履行相关手续,推荐入会.凡属宜春市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以及江西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的各类音乐学术研究团体,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并享有推荐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权利资格.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不能
算作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的义务,并须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有关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者,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审议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若干名组成.各团体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该团体的理事,其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审批.理事会的职权是:审议本届协会全面规
划和工作计划;听取协会的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应决定和重要决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其职权是:负责本会的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决策.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设立名誉主席,副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宜春市音乐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