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宜春市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宜春市戏剧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戏剧家,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宜春市戏剧家协会是江西省戏剧家协会团体会员,是宜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的团体会员.宜春市戏剧家协会接受江西省戏剧家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宜春市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戏剧家,戏剧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而努力奋斗.
任 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培育民主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第四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的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加强实践,勇于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开展创作活动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做先进文化的优秀代表;对优秀的戏剧
家和戏剧创作的优秀成果,给予表彰,推荐和鼓励.
第五条 加强和推动戏剧艺术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发扬艺术民主,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讨论和争鸣.提倡戏剧艺术的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和创新,促进戏剧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努力创造条件开展各种专业性戏剧活动,同时也重视业余戏剧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戏剧艺术的优秀人才和新生力量,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改进工作方式,增强行业教育,行业自律,发挥对行业的服务,管理功能.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的政策发展文化产业.
第七条 努力促进戏剧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上的大团结,积极参加江西省戏剧家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兄弟市戏剧组织和艺术家的联系,促进戏剧文化的不断交流和发展.
第八条 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及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会 员
第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市戏剧,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广播电视剧等剧种的戏剧工作者,在从事的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台美术等专业创作或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辅导等方面的工作中,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经本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有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由所在县(市区)文联或剧协推荐(市在单位由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在我市工作的江西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兄弟市剧协的会员调入我市,并将其会籍转入我会,即成为我会会员;本会会员调离我市,本会负责将会籍转出.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参与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各种福利活动权.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会籍.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正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县(市,区)文联和部分主要市直文艺团体组织当地的宜春市戏剧家协会会员,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十七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等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 4,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宜春市戏剧家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