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一, 宜春市舞蹈家协会是全市舞蹈艺术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联系全市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宜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江西省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 宜春市舞蹈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全市舞蹈工作者,循遵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为发展和繁荣我市舞蹈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任 务
一, 号召会员认真学习党的文艺方针和政策,提高自身文化知识和艺术修养.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创作思想,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努力创作和演出健康向上,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舞蹈精品,为繁荣我市舞蹈艺术事业而贡献力量.
二, 积极倡导舞蹈艺术家深入生活,向人民学习,创作和演出题材,体裁,风格,形式多样的舞蹈作品,鼓励编导,演员,教师,理论研究工作者的个人独创性,提倡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舞蹈百花争艳.对优秀的舞蹈,舞剧作品,优秀的表演,教学,论著,译著予以物质与荣誉的奖励.
三, 努力推动舞蹈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有效地加强理论与创作的引导力度,及时探讨,研究舞蹈艺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倡学术上的争鸣.积极开展民族民间舞蹈开发,研究工作,积累资料,建立舞蹈档案.
四, 积极开展市内外舞蹈交流,增强与市内外舞蹈家和团体的联系与交流,开阔眼界,增长知识,及时了解全国,全省舞蹈艺术信息.
五, 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各种条件,培养新生力量.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进修活动,培养舞蹈艺术人才.
六, 鼓励专业舞蹈工作者重视普及工作,和业余舞蹈工作者相结合,大力促进群众业余舞蹈活动的繁荣和发展,对少年儿童舞蹈活动要特别关心和支持.
七, 本会对全体会员负有联系,协调,服务的职责.积极与江西省舞蹈家协会协作,加强与各地市舞蹈家协会的联络,负责向省推荐,介绍优秀舞蹈作品和演员,向江西省舞协推荐会员.
会 员
一, 会员条件: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由有关方面推荐,或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者,均可为本会会员. 1,从事舞蹈艺术的创作,表演,导演,教学,理论研究,编译,舞蹈音乐,舞蹈美术,舞蹈组织领导工作有一定成绩和影响者. 2,民族民间舞蹈家,群众舞蹈活动家,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影响者. 3,江西省舞协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二, 权利与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进行批评,建议及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本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与艺术创作成果,会员如受到无故压制,侵犯和打击,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会有义务为之辩护和申诉.本会会员须自觉遵守国家法纪.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缴纳会费等义务.会员如自愿退会,可向本会申请,履行退会手续.
三, 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1,因犯罪受到国家法律制裁,处分,被剥夺公民权者. 2,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组 织
一, 宜春市舞蹈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代表大会任务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计划,修订本会章程,审议和批准本会工作报告,选举理事.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为常设领导机构.
二, 理事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理事由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理事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定期举行会议进行集体领导,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三,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理事会聘请.
四, 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受理事会领导,贯彻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执行情况.
经 费
1,国家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附 则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