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宜春市曲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曲艺家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曲艺家,曲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曲艺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宜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江西省曲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宜春市曲艺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团结,组织全市曲艺家,曲艺工作者致力于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致力于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曲艺事业,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宜春市曲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在宜春市文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人民团体自身特点和运作机制,创造性地,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履行人民团体职责,发挥人民团体作用.
任 务 和 职 责
第四条 宜春市曲艺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通过各项艺术活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积极推动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曲艺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曲艺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本会积极为会员创造深入生活,学习社会和进行艺术创作的条件,并积极引导会员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的创作和采风活动,努力创作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曲艺作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七条 本会大力促进全市各曲种的创作繁荣,积极推广优秀新书目,新曲目和优秀传统书目,曲目.鼓励艺术创新和开展各种艺术样式,风格和流派的自由竞赛,不断提高创作和上演书目,曲目的思想艺术质量.
第八条 本会重视和推动本市地方曲种和传统书目,曲目的挖掘,抢救,搜集,整理工作,以保护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鼓励和帮助会员对传统书目,曲目的不断推陈出新.
第九条 本会重视和加强曲艺艺术理论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对曲艺现状,曲艺理论的研究,探讨我市各地方曲种的发展规律,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学习,培训,观摩,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本会通过组织和开展各种曲艺活动,注意发现,扶植和培养曲艺新人,不断充实曲艺队伍的新生力量,提高曲艺队伍的素质.
第十一条 本会加强评奖工作,规范评奖机制,改进评奖手段,通过规范的评奖活动,推出新人新作,激励创作繁荣.
第十二条 本会顺应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求,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开展活动,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不断扩大协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本会加强与省内外曲协及曲艺界人士的联谊与交流,努力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本会积极向江西省曲协推荐和介绍优秀曲艺作品和曲艺演员,及时推荐优秀会员参加江西省曲艺家协会.
会 员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曲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凡户籍在宜春市内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赞成本会章程,在曲艺创作(音乐设计),表演(伴奏),理论研究,艺术教育,编辑,出版(包括广播,电视)和组织工作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并附足以表明本人业绩的材料,经会员两人介绍,由所在县市区曲艺家协会,市直属单位推荐,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提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4)有要求本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 (5)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1)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2)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坚持艺术创作和研究,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4)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的,经本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二十条 宜春市曲艺家协会最高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本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产生本会领导机构;制定和通过主要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会员代表,由各县市区曲艺家协会组织当地会员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由该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理事会,主席团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团体会员推举其实际主持工作的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理事候选人,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因工作变更而不再担任该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则其理事职务自然免除,由该团体会员推举其新任主要负责人替补,并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理事会职责是: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领导本会工作.
其职责是:负责本会的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与决策,审批入会申请;依据江西省曲艺家协会入会条件推荐全省曲艺家协会会员;审议,确认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换等事项.主席团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 驻会主席或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
第二十六条 任命协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由主席团推荐,理事公通过,聘请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若干人.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开展活动的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宜春市曲艺家协会章程自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