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宜春市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美术家自愿组成的专业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宜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江西省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宜春市美术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团结,组织全市美术家,美术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宜春市美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宜春市美术家协会对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和鼓励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钻研美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专业水平.
第六条 组织各项活动,促进美术创作.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进行创新和探索,扶持和培养青年作者,发展和壮大美术队伍,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美术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加强美术理论研究和创作经验交流,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风格流派之间的研讨,促进我市美术创作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 组织会员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和江西省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增进与省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美术组织,美术家以及国际美术组织和美术家的联系.扩大学术交流,发展友好往来.
第九条 加强与市内各县(市,区)美协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与其他美术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会 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凡户籍在宜春市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美协推荐(市直单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履行人会手续后,均可为本会会员. (1)凡在本会举办的有影响的全市性美术作品展览,以及国内外有影响的美术作品展览中展出或获奖者. (2)本人创作的美术作品经过展览,发表,出版或被省,国家美术馆收藏,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并在全市较有影响者. (3)本人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美协举办的展览一次以上或三次参加本会举办的全市性大展或六次参加本会与其他系统联合举办的美术作品展览. (4)本人撰写,编著的美术理论著作,教材,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在美术界有一定影响者. (5)从事美术教育,组织和领导工作有一定成绩,并积极参与各项美术活动者.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艺术活动和享用本会所实施的有关待遇的权利. (3)会员有权向本会提出倡仪和建议,有权对本会工作或领导人提出质询,批评和监督. (4)有依据宪法规定原则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不受侵犯的权利. (5)会员应不断坚持艺术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发展我市美术事业努力工作. (6)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交纳会费. (7)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长期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要求参与的活动,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丧失公民权者,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会藉.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 (1)市内县级美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2)凡经批准的,在市内具有一定影响,有健全组织机构的美术团体,可向本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名誉会员本会设"名誉会员"称号,经有关部门推荐,主席团批准,授予海外友好美术家及对我市美术事业热心支持和赞助者.原在我市工作过或籍贯为宜春市范围内现工作在市外,省外和国外的美术家,有一定影响和成就者,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1)审议工作报告; (2)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 (4)制定和通过其他重要决议;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团体会员单位及有关文艺部门协商推荐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县(市,区)美协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人事变更原因需要更换,则由原单位按本章程规定另外推荐理事人选,报本会核准后,取得理事资格.
第十八条 主席团由正,副主席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本会的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与决策.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汇同秘书长行使理事会职权,审批人会申请及向上级美术家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九条 主席或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
第二十条 设协会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由主席团推荐,理事会通过,聘请名誉主席,副主席,理事若干人.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