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宜春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宜春市民协,是江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宜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宜春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宜春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民间艺术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民间艺术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民间文艺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宜春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广泛团结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致力于繁荣我市民间文艺事业,发展我市民间文艺事业与产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我市民间文艺特色开展各项活动.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1,鼓励和支持会员认真学习,解放思想,努力钻研民间文艺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2,实施以包括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宜春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指导民间文艺的调查和采录,广泛征集民间文艺资料,对采录和征集的材料进行妥善的整理,保存,研究与传播. 3,积极开展和组织民间文艺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加强市内外民间文艺信息的交流. 4,支持民间文化产业发展. 5,向有关新闻媒体,出版单位推荐我市优秀的民间文艺人才及民间文艺作品;表彰先进工作者;举办民间文艺作品评奖;举办民间艺术类各种展览和活动;促进民间文艺普及与提高的相互发展;组织有关民间文艺成果展览,表演等活动. 6,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市内外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办事机构,并经管理部门批准的本市县级民间文艺家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的会员.
第九条 凡我市公民,赞成和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由各县市区文联,民协或市直部门推荐,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1,民间故事家,民间歌手及其他从事民间艺术的优秀民间艺人. 2,从事民间文学搜集,整理工作和从事民间文艺,民俗学理论研究工作有一定成绩,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若干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章者; 3,从事民间文艺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学术,评奖和对外交流活动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本会的相关信息,受赠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的权利. 5,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缴纳会费; 4,为本会推荐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或因犯罪而丧失公民权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暂停或取消会籍;会员长期不从事民间文艺活动或放弃与本会联系者,视为自动退会.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县市区文联,民协及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居住当地的本会会员,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全市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县市区文联,民协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团体会员单位及有关文艺部门协商推荐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县市区文联,民协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及有关文艺部门推举的理事,如因工作调离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荐,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理事会由主席根据需要召集.
第十七条 驻会主席或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遴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条 宜春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址设在宜春.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宜春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